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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9年1—6月环境空气质量考核进行财政资金奖惩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资环〔2019〕18号 发文日期:2019-08-19
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冀办字〔2018〕11号),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资金奖惩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对2019年1—6月环境空气质量考核进行财政资金奖励或扣减(详见附件),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0301大气”,资金通过2019年财政结算办理。 奖励资金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工作统筹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 附件:河北省2019年1—6月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奖惩明细表(分发)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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