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法规文号:冀财采投〔2019〕8号         发文日期:2019-08-13
  

投 诉 人:河北光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如

  公司地址:临漳县邺都南大街(洛村、南四环东北角 )

  联系电话:18031019086

  被投诉人1: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河北公共资源大厦

  联系电话:0311-66635088

  被投诉人2:河北工程大学

  单位地址: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199号

  联系电话:0310-8579799

  相关供应商:邯郸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148号

  联系电话:0310-6027980

  本机关2019年5月13日受理河北光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工程大学新校区招聘保安警务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邯郸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低于成本。因仅测算人员工资及保险两项费用合计就达1933920元,而邯郸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584000元,明显低于成本。

  二、调查情况

  “河北工程大学新校区招聘保安警务服务项目公开招标”2019年4月3日开标,中标供应商为邯郸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4月22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河北光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函,4月29日答复对质疑内容不予支持。5月13日,河北光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5月13日,本机关审查投诉书后正式受理该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之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起,先后多次向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函调查,并于7月30日最后收到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函,因此,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且本机关已依法向投诉人送达延期通知书。经核查:

  邯郸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该公司按照市政府(2013)125号文件即《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安置了大量的以纺织厂、矿区工人为主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因此节约了部分成本。

  就邯郸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答复内容,本机关向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函调查,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函称:邯郸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聘用多名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已在其他公司参加养老、失业保险)。

  经核查该项目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未对被投诉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提出异议。2019年8月7日,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论证,原评标委员会再次确认评标现场未对被投诉人投标报价提出异议,中标供应商报价在合理范围内。

  综上,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和本机关调查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函等证据证明。

  三、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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