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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吉财采购〔2019〕342号 发文日期:2019-04-30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决定在以前年度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吉林省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方案》(吉财采购[2014]911号)规定开展融资担保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业务品种、基本流程、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以及工作要求不变。 根据各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情况,担保公司调整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春东北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调整为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兴业银行长春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 附件:1.《吉林省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单位名单》 2《吉林省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方案》(吉财采购[2014]911号)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30日 附件1: 吉林省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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