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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增加职称评审收费执收单位的复函
法规文号:京财综〔2019〕1884号 发文日期:2019-08-3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单位职称评审收费事项的函》(京人社事业函〔2019〕84号)收悉。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市科协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费”(收费编码155007001)的执收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参加职称评审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二、执收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职称评审费”(103045045)。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执收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协要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联系人:刘旭红 联系电话:55591748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