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增加道路工程考试收费的复函
法规文号:京财综〔2019〕1974号         发文日期:2019-09-16
  

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在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增加道路工程收费的函》(京人社事业函〔2019〕10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6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原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增加道路工程考试收费,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并收费。原注册土木工程师(含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变更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含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32)。

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考试费收入应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科目编码103045004)。

四、执收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你局及市人事考试中心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函不符的以本函为准。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6号)

联系人:刘旭红

联系电话:55591748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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