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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社〔2019〕26号 发文日期:2019-06-1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支持你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19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7号),现下达你市(县)2019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结算资金 万元。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9项“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第2100399项“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根据《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7〕8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本次按照常住人口(40%权重)、可用财力倒数(25%权重)、绩效考核(20%权重)、贫困和民族地区(10%权重)及深度贫困地区(5%权重)5项因素测算下达。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 二、关于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根据我省医改政策,2019年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人均补助标准按8元计算下达,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此外,根据中央政策,按照未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占比例,对部分县(市、区)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予以扣减。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央2019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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