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社〔2019〕37号         发文日期:2019-07-2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修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通知》(财社【2015】229号)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19]86号)以及财政部河北省监管局审核确认的2018年6月底参保人数和2018年财政补助标准,现结算你市、县(市、区)、雄安新区管委会2018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含央属高校大学生补助资金) 万元、扣减补助资金 万元,合计下达 万元(详见附表),用于对参保人员的补助。

  该项指标收入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中的第1100223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第210类“卫生健康支出”中的第21012款“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中的第2101202项“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各地要加强与医保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专款专用,按规定及时拨付,确保补助资金到位,做好信息公开。

  附件:2019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第三批)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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