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中央2019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社〔2019〕43号         发文日期:2019-08-15
  

有关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19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76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市)2019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 万元,主要用于提高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控工作能力,加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和重点医疗设备配备,对万名医师支援县医院工程派出单位进行补助等相关工作。请将该项资金收入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9项“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第210类“卫生健康支出”。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统筹安排使用好中央补助资金,进一步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做好监督检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央2019年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市县)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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