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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社〔2019〕45号 发文日期:2019-08-1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2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新增资金拨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7〕89号)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审核确认的2018年6月底参保人数、2018年省级补助标准和各市2018年贫困人口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新增资金申报情况,现结算你市、县(市、区)2018年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万元(含省属大学生补助资金、以前年度应补助资金),结算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医疗保险部分新增资金 万元(详见附表),用于对参保人员的补助和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医疗保险待遇新增支出。 该项指标收入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中的第1100249项“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第210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第21012款“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相关科目。各地要加强与医疗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将资金拨入财政专户,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附件:省级财政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结算2018年)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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