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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完成2018年度备案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整改通知
法规文号: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10-09
沈阳市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代理记账和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34号)文件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2018年度的备案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核查。截至到2019年4月30日,仍有部分机构未完成2018年度备案工作。根据省厅文件精神,现通知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且未完成2018年度代理记账备案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2019年12月25日。逾期仍不完成备案工作的,将被视为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由财政机关按照相关法规处理并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接受年检是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定义务,请各代理记账机构切实履行。各机构需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年度备案”模块中提交备案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人:崔英男 联系电话:024-83963695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