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9〕45号)文件的要求和部署,从2019年10月起,我局组织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确定的被检查单位数量,我局通过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了2019年度我市50家被检查代理机构名单(附件一)。
1.公司注册地在苏州市区的共36家,检查工作由市局检查组负责实施;
2.公司注册地在市(县)的共14家,其中张家港市2家,常熟市2家,太仓市3家,昆山市7家,检查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本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详见附件二)。
三、检查步骤
(一)代理机构
1.注册地在苏州市区的代理机构
(1)自查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
被检查单位应准确汇总2018年度代理并实施完毕的(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至财政部门完成备案)苏州大市范围内货物、服务、小额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并按照采购方式填写《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一览表》(附件三),2018年度未开展政府采购业务(货物、服务、小额工程类)或一览表中统计项目总数少于5个的代理机构应在一览表备注栏中填写说明。上述资料于10月21日(星期一)上午9:30~11:00送至三香路998号11号楼653办公室(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人:施思。
我局将依据《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一览表》内容确定被检查项目。每家被检查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一览表》中项目总数少于5个的,所报项目均列入被检查范围。10月25日,我局将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业务通知”栏目予以公告被检查项目信息。被检查单位应认真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制作《自行检查报告》。
《自行检查报告》包含以下材料:
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四)
②《单位承诺书》(附件五)
③《自行检查问题汇总表》(附件六)
④单位简介及内设机构情况
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⑧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被检查单位将《自行检查报告》和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采购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评审资料汇总、采购合同、方式审批、进口审批、质疑投诉、保证金收退材料等),于11月1日(周五)上午9:30~11:00送至三香路998号11号楼653办公室,并填写资料交接清单(附件七),递交的政府采购资料需用硬质纸箱包装,并在显著位置注明代理机构名称。纸箱内采购项目资料需用档案盒收集成册,并注明采购项目编号。接收人:施思,联系电话:68616620。
(2)书面审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处理处罚阶段(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0日)。检查工作组对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汇总上报阶段(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2.注册地在各市(县)的代理机构
被抽检代理机构注册地在市(县),检查工作由其所在市(县)财政局负责实施,具体安排由各市(县)财政局另行通知。
(二)财政部门
2020年2月5日前,各市(县)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地区处罚结果报告报送我局。我局汇总编写苏州大市处罚结果报告,2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1日前,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被检查单位分别形成检查报告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检查情况总报告。我局编写苏州大市检查情况总报告,2月2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四、财政部门检查程序
财政部门关于本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
(一)确定检查组成员、复核小组成员、审理小组成员。每个检查组中具有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开具财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组依据批准的检查方案,填写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一般应于开展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由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
(三)检查人员进点实施检查。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任务、检查纪律;告知检查要求、内容、范围和时间安排;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的内容分工实施检查。
(四)编制工作底稿和《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检查组应当依据检查过程中所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逐事逐项的对检查过程事项进行归集整理,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针对发现的问题一事一单形成完整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违反的法律政策条款等事项形成《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五)撰写《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现场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工作底稿、被检查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撰写《财政检查报告》,涉及被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对该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同时制作《案件调查(检查)报告》。
(六)复核程序。复核小组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被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后,应提交该检查项目复核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后,形成复核意见。
(七)审理程序。审理小组对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复核意见进行审理,形成审理意见。
(八)作出检查处理(罚)决定或检查结论。检查组根据《财政检查报告》、被检查人反馈意见及审理意见等资料,依法拟定《行政处理(罚)决定书》或《财政检查结论》,依法送达被检查单位。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作要求
本次被检查单位应认真配合我局检查工作组开展工作,确保各类报送材料真实、完整、清晰,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现场检查阶段,应由单位法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在场,备好单位公章配合检查人员确认检查发现的问题,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组织专门的检查力量,建立专门联络机制,严格依法检查,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联系人:陈正平、施思
联系电话:0512-68616620
附件:1.2019年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
2.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3.《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一览表》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5.《单位承诺书》
6.《自行检查问题汇总表》
7.《资料接收清单》
苏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5日
附件1
2019年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
|
一、苏州市区36家
|
|
1
|
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2
|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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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4
|
苏州达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5
|
苏州玮源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6
|
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
|
7
|
江苏国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8
|
苏州涵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9
|
苏州正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10
|
苏州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11
|
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
12
|
苏州和融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
|
13
|
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14
|
苏州润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15
|
苏州建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16
|
苏州海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17
|
苏州永正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18
|
苏州日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
19
|
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20
|
苏州骏捷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21
|
苏州正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22
|
苏州公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
23
|
苏州市时代工程咨询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
|
24
|
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25
|
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26
|
江苏省太湖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27
|
苏州华航物业服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28
|
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29
|
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30
|
苏州城投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31
|
苏州纵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32
|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
|
33
|
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
|
34
|
苏州市信达建设项目投资咨询中心
|
|
35
|
苏州正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36
|
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二、张家港2家
|
|
1
|
张家港保税区宏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2
|
张家港力天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三、常熟2家
|
|
1
|
常熟市信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2
|
江苏中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四、太仓3家
|
|
1
|
苏州众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2
|
苏州云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3
|
太仓宏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五、昆山7家
|
|
1
|
昆山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2
|
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3
|
昆山建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4
|
昆山鼎诚项目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5
|
昆山中帆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6
|
昆山宏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7
|
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附件2
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8.《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9.《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0.《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11.《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1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7.《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1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0.《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
2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
25.《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3〕109号);
26.《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
27.《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0.《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3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4.《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35.《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36.《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37.《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3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39.《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
40.《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41.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42.《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4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44.《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
45.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附件3
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一览表
|
代理机构名称(公章)
|
|
|
公开
招标
|
序号
|
招标编号
|
预算金额
|
中标金额
|
是否允许进口采购
|
中标服务费发票号码
|
|
1
|
|
|
|
|
|
|
2
|
|
|
|
|
|
|
竞争性
谈判
|
序号
|
采购编号
|
预算金额
|
成交金额
|
是否允许进口采购
|
是否进行方式变更
|
|
1
|
|
|
|
|
|
|
2
|
|
|
|
|
|
|
询价
|
序号
|
采购编号
|
预算金额
|
成交金额
|
采购内容
|
是否进行方式变更
|
|
1
|
|
|
|
|
|
|
2
|
|
|
|
|
|
|
竞争性
磋商
|
序号
|
采购编号
|
预算金额
|
成交金额
|
采购内容
|
是否进行方式变更
|
|
1
|
|
|
|
|
|
|
2
|
|
|
|
|
|
|
单一来源
|
序号
|
采购编号
|
预算金额
|
成交金额
|
采购内容
|
单一来源供应商
|
|
1
|
|
|
|
|
|
|
2
|
|
|
|
|
|
|
废标项目
|
序号
|
采购编号
|
预算金额
|
废标原因
|
|
1
|
|
|
|
|
2
|
|
|
|
|
备注
|
|
附件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章):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业务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传真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营业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
注册地址
|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发证机关
|
|
发证日期
|
|
|
营业范围(主营)
|
|
|
营业范围(兼营)
|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
|
|
税务登记机关
|
|
|
单位资产负债
|
17年12月31日帐面数
|
18年12月31日帐面数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万元
|
|
负债总额
|
万元
|
万元
|
|
净资产总额
|
万元
|
万元
|
|
单位帐面收入总额
|
万元
|
万元
|
|
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范围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填表日期:
注:本表由被检查单位填写
附件5
单 位 承 诺 书
苏州市财政局:
按照苏财购〔2019〕第28号的要求,我单位于2019年 月 日向检查组提交了相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件资料,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政府采购相关档案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也是按照《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归档的。
二、所填列的相关表格、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相关会议记录、纪要是真实的、完整的。
三、无其它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业务资料。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自行检查问题汇总表
代理机构名称:
|
序号
|
采购编号
|
存在问题
|
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
|
|
1
|
|
|
|
|
2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7
资料接收清单
代理机构名称: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数量(盒)
|
|
1
|
|
|
|
2
|
|
|
|
3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移交人:
|
移交人:
|
|
接收人:
|
接收人:
|
|
移交日期:
|
返还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