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
为保证市级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在训练比赛中体能消耗的基本需要和提高竞技体育训练比赛成绩,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市级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的伙食标准。
一、享受范围
一类灶: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
二类灶:优秀运动队集训、试训运动员、教练员
三类灶:市体育运动学校学生、专职教练员
二、伙食标准
(一)一类灶调整为100元/人•天,按实际在编在训人员计算人数,全年按360天计算训练天数;
(二)二类灶调整为60元/人•天,按市体育局关于当年集训和试训文件规定的各项目规模和人员计算人数,试训全年按360天计算训练天数,集训全年按330天计算训练天数;
(三)三类灶调整为40元/人•天,按照教委审定的学生名单计算人数,全年按280天计算训练天数。
三、执行办法
(一)为保证重点竞技项目和重点运动员的特殊需要,各单位可在上述伙食标准内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二)各运动队外出参赛和异地训练时,如需缴纳伙食费,应在上述伙食费中按标准列支。
(三)各训练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伙食费管理,保证伙食质量,杜绝浪费。不得将伙食费发放给个人,切实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需要。
(四)各区县(自治县)体校集训运动员伙食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参照本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本通知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体育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