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度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农〔2019〕117号         发文日期:2019-10-25
  

有关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请调整2019年度中央部分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的函》(冀农财函〔2019〕16号),现对通过《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19〕71号)下达的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此项资金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为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市(县)应结合省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确保重点任务支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各支出方向间调剂使用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此次下达贫困县的资金不带项目,国定贫困县可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的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尽早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请严格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要求使用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附件:2019年度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调整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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