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农〔2019〕121号         发文日期:2019-11-0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申请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进行调整的函》(冀农财函〔2019〕25号),现对通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冀财农〔2018〕173号)下达的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冀财农〔2017〕161号)下达的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指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此项资金收入列2019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22“农业生产支持补贴”科目。

  请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附件:1.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资金调整表

  2.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资金调整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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