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资环〔2019〕34号         发文日期:2019-10-31
  

张家口市财政局、定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确保用于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结合《关于2018年度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金分配意见的函》(冀环财审函〔2019〕1269号),现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资环〔2019〕11号)预算指标进行调整,调减定州市金额630万元(后续由2018年度省级生态补偿金进行补助),调增张家口市宣化区金额630万元(相应调减所获得2018年度省级生态补偿金),详见附件。

  请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2号)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的情况下,切实加快支出进度。

  附件:2019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指标调整汇总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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